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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在这个法治社会的阳光下,我,张伟,一名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带着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向您提交我的劳动纠纷个人诉求申请书。以下是我遭遇的劳动纠纷情况,以及我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恳请您予以关注和支持。
如前所述,我在XX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期间,因公司裁员政策被无故解雇,未得到合理补偿。以下是我在此纠纷中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我,也未听取我的意见,裁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依法向我支付经济补偿,但至今未履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公司在我任职期间,未为我缴纳社保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我再次重申我的诉求:
1. 请求公司依法支付我被裁员期间的经济补偿;
2. 请求公司为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
3. 请求公司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我深知,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实后盾。在此,我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我主持公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期待您的公正裁决。
申请人:张伟
日期: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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